楚天金報訊 對設計裝潢哪些人實行官邸制?
  就實行官邸制,方案建議,範圍不一定只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掛鉤,主要是從國家的尊嚴、工作室內設計性質、工作需要、有利於廉潔四個原則出發,範圍宜限定在四類人群:
  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裝潢、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自治區、洗碗機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巴里島、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
  對哪些人實行公宅制?
  實行公宅制度的官員群體,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的、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那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後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
  綜合《北京晨報》、《揚子晚報》報道《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實行官邸制。官邸制方案的起草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日前就此接受了專訪,詳細解析了“中國特色的官邸制”。
  試行目的
  為遏制“以權謀房”
  所謂官邸制,就是由國家為重要官員在任期內提供住房的一種制度。
  汪玉凱是“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今年7月,由汪玉凱撰寫的官邸制建議方案,經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上報中央。這份建議指出,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成為腐敗的新形式。此外,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後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占用,還可留給後代。建議中,汪玉凱寫道,實行“官邸制”是遏制領導幹部“以權謀房”的根本途徑。
  異地任職期滿後須搬出
  汪玉凱介紹,在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幹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級。鑒於我國正部級以下的領導幹部都參加了房改,所以原則上在異地任職入住官邸時,不管其是否帶家屬前往,領導人的原房屋都應該保留,但任職期滿後必須從所住官邸搬出。
  考慮到房屋在不同地區間的價格差異很大,對那些從低房價地區交流到高房價地區的領導人,比如進京,就要考慮相應的補償政策,如確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後,可以容許其在京購買相應面積的經濟適用房。年輕領導幹部也可以自己到市場上按市場價租房或買房,國家提供租房補貼。
  官邸公宅由國家統一購建
  汪玉凱介紹,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的,即使交費也是象徵性的。這些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配置和維修,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範。
  課題組認為,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過程中,首先要按照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對象等,明確現有房源;還要對歷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經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幹部的住房現狀等,進行詳細統計和調查。
  多占住房不退加收租金
  汪玉凱建議,全面清理領導幹部的現有住房。特別對那些曾經在多地任職、交流、進京的領導幹部的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租金標準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程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原標題:適用從總書記到縣長四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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